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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6-07-25 作者: 产品中心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六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部分航站区内实施工程作业。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该依据本规定制定不停航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与工程建筑设计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实施工程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严格实行飞行区及其他限制区域通行证制度。

  第八条在不停航条件下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实施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报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接到机场管理机构的施工申请后,应当在14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一条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资料,由所在机场的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7天后方可开始正式施工。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办理。

  第十二条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或航班运行时刻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机具和车辆,必须事先取得塔台管制人员的同意。在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前1小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清理恢复现场,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撤离施工现场,由机场现场指挥部门或场务维护部门检查合格后通知塔台。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理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施工期间应当设人值守。

  第十五条在机场有飞行任务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在跑道端300米以外、跑道中心线米以外区域施工的,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

  第十七条除特别批准外,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线以外施工的,应当与道(坪)边线米加上本机场使用最大机型翼展宽度0.5倍的距离。

  第十八条施工期间,未经机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检查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第十九条在施工区域开挖的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

  第二十条对临时关闭的跑道和滑行道或其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并同时关闭该跑道、滑行道或其部分的助航灯光。

  第二十一条对各种机坪上关闭的区域,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个人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